新聞:福建省周寧縣在上海經商的人大代表張某涉嫌醉駕,上海警方近日就此向周寧縣人大常委發函,提請批准對其採取刑事拘留,但未獲批准。縣人大回函稱,“常委會組成人員21名,實到會17名,表決結果:贊成8票,反對1票,棄權8票。該議案未獲通過”。該決議致輿論嘩然。
  點評:限制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需要經過人大或常委會批准,是現行憲法和代表法賦予人大代表的專有權利。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人大代表不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影響其參政議政。
  但在本案中,張某被髮現醉駕時,既不在會議期間,也沒有其他證據顯示其醉駕與公務行為有關,因此,僅以人大代表身份而適用人大代表特權,與賦權目的有違。其次,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的計票方法存在問題。其計票方法將8票棄權解釋為反對,而棄權的實際含義是不支持也不反對。如果常委會對其他問題的計票方式具有一致性還容易理解,如果在其他問題上並未將棄權理解為反對,則未免會有包庇之嫌。
  最後,周寧縣出現的情況不是孤案,而是現實中反覆出現的問題。這顯示我國目前對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權的規定,缺少現實配套舉措,需要對特權適用的條件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對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權進行必要的限制。這樣才能實現保障代表行權與維護社會治安之間的均衡。
  (原標題:人大代表特權非無條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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